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
英文译名:Shenzhen Mass Cultur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MCA
第二条 性质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是由热心群众文化工作、积极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积极分子和相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公益性、地方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宗旨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文艺为人民服务和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开展文化理论研究,举办文艺活动,组织文化交流,为我市群众文化单位和民间文艺社团搭建沟通、协作、发展的平台,推动我市群众文化事业繁荣和发展。
第四条 管理机关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和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办公场所
深圳市罗湖区金丰城B座10楼10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全市文化馆、文化站、工青妇及老干部系统事业单位、社会文化团体以及文化企业的联系,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咨询服务,发挥学会在政府联系社会组织中的桥梁作用。
(二)组织公共文化学术研究,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和文化调研工作,介绍和推广本会会员的文艺作品、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向会员介绍国内外群众文化研究动态。
(三)举办会员业务培训和公益文化艺术讲座,培养具有一定公共文化专业的人才队伍,提高会员队伍的专业素质。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活动,举办文艺演出,为会员单位搭建业务学习交流的展示平台。
(五)开展文化艺术交流,促进与其它城市及港澳地区社会文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公共文化“走出去”,提高深圳城市文化的影响力。
(六)组织会员参与各级政府及文化行业举办各类文化艺术赛事和活动,促进会员文艺创作与理论研究活动的开展。
(七)组织编印会刊、文化艺术书籍;办好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扩大深圳公共文化建设成果的对外宣传。
(八)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会员文艺创作和文化研究的知识产权与会员在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团体会员:本市区文化馆、文化站;工青妇老干系统事业单位;本市注册的民间文艺社团、民办非企业文化机构、民营文艺团体;支持我市公益文化事业发展,关心本会建设的企业单位。团体会员须承认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执行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决议,参加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组织的有关文化艺术活动和学术研究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
个人会员:承认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自愿加入深圳
市群众文化学会,热爱群众文化事业,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理论研究水平;愿为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发展和本学会组织的文化活动提供支持,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会员义务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会员入会申请表
1.团体会员:相关团体(单位)提交申请,报请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即成为团体会员。
2.个人会员:本人提交申请,提交本人参加或支持过的有关群众文化活动以及创作和研究文艺作品的证明、证书等有关材料;有两名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介绍;工作或生活在深圳市的中国或省、市级群众文化学会(公共文化促进会)会员,提交本人的会员证明文件,填写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会员登记表,经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驻会领导机构审批同意,履行相关手续、领取会员证件即成为成为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享有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参加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组织有关的群众文化艺术活动;
(三)享有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官网等互联网媒介和出版物发表的作品等相关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有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享有向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推荐新会员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执行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团体会员每年缴纳会费:800元;团体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个人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元。另收取证件制作费50元。
(四)完成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交付的任务,向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反馈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不享有理事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经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分别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开除会籍的处分;
(一)被剥夺公民权利者;
(二)有违法乱纪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与权利是:
(一)制定和修改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监事;
(三)听取和审议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改变或者撤销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五)讨论并决定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终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为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是学会的领导成员,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一)执行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常务理事;
(三)批准召开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设立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审议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各项议事规则和管理制度;
(七)改变或者撤销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其成员为常务理事,是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核心领导成员。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一)执行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定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决定设立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领导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批准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提名的副秘书长聘任;批准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七)聘任和授予名誉职务、荣誉称号;
(八)批准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各项议事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副秘书长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的职责与权利: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其决议事项不妥之处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执行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主管部门反映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群众文化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良好的组织领导能力及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三)身体健康,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副会长专兼职不限,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审查同意,并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专职会长或秘书长为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法定代表人。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的职责与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
(二)检查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四)代表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副会长的职责与权利:
(一)协助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召开、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二)协助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长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专职秘书长的职责与权利:
(一)主持开展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日常工作,起草、报批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提名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副秘书长人选,并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处理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组织建设
第三十一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党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二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的领导。
第三十三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支持党组织对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性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文体旅游局,经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审查同意,并报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完成宗旨或自动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经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2018年1月19日,本章程经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文体旅游局和深圳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
2018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