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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深圳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指引(试行)
作者:深圳市民政在线   日期:2012-01-12   浏览:2378
为规范我市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有关工作,特制定本指引,请各社会团体参照执行。

  一、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组织筹备

  1.按期换届。各社会团体应严格按照本团体章程规定,按时换届。社会团体领导成员的任期都应遵照章程规定。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任期届满超过一年以上不换届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换届。逾期不换届的,年检时登记管理机关将视情况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确定年度检查结论。

  2.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制定换届选举方案。选举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指导思想。换届选举的指导思想应写明选举的依据,目的和意义。(2)换届的时间和要求。(3)选举的程序及方法步骤。应包括:选举的准备工作;提名推荐候选人;选举实行有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或者无候选人的直接选举方式);选举办法;投票选举的有关要求。

  3. 筹备换届选举应当根据会员数量的多少,确定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少于100个的,应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的资格条件、产生办法等由理事会依据社会团体章程制定。会员代表一般不能少于全体会员的1/3,且总数不得低于50个。

  4.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5.上一届监事或监事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的监督,无监事的由理事会推举选举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

  6.因内部治理混乱、理事会人数不足等特殊原因,上届理事会无法组织换届选举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可指定由上届理事会、监事会和会员代表组成换届选举筹备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二、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方式和程序

  7.社会团体换届选举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场上方悬挂“XX协会第X届会员(代表)大会”会标。

  8.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行业协会商会候选人应获得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非行业协会商会候选人应获得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能当选。

  9.换届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鼓励实行差额选举。

  10.换届选举应当制作选票,选票须载明会议名称、届次、形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及选举形式(等额选举、差额选举),被选举人姓名、所在单位职务、拟任职务和选举意见(赞成、反对、弃权)等内容。

  11.换届选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一般遵循以下规定议程:

  (1)上一届理事会作工作报告;

  (2)上一届理事会作财务工作报告;

  (3)监事会或监事作工作报告;

  (4)通过选举办法,及监票、计票、唱票人员名单;

  (5)向会员介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候选人;

  (6)行业协会商会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非行业性社会团体无记名投票选举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监事。再召开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7)监票人宣读选举结果;

  (8)选举结束。

  12.投票选举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指定的人员宣读选举办法,并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2)主持人介绍理事候选人/候选单位情况;

  (3)推选监票、计票人员,在大会上表决通过。理事会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上述工作;

  (4)监票人清点有选举权的应到会人员与实到人数;

  (5)介绍选票。主持人或监票人向会员代表介绍填写选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项;

  (6)检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监票人需当众打开,检查是否空箱,经会员或会员代表确认后,当场封闭;

  (7)发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将选票发给会员,严格坚持“一会员一票”的原则,并统计、公布实发选票数,剩余的选票应封存或当众销毁;

  (8)投票。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须有会员资格)先投票,其他人员依次进行投票;

  (9)开箱计票。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场开箱验票计票,计算出收回选票数,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本次选举有效;

  (10)唱票、计票。唱票、计票前要整理分拣出无效选票;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唱票人、计票人逐一进行唱票计票。行业协会商会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全体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过半数,非行业协会商会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得赞成票数超过到会会员(会员代表)总数的过半数,方能有效当选。获得过半数赞成票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赞成票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场对得票相等者进行再次投票,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

  (11)宣布选举结果。经计票人计票后,填写选举选举结果统计单,由监票人审核后,经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全体人员签名确认,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13.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所需备案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办理备案手续,进行变更登记申请的,登记管理机关一律不予受理。

  14.社会团体负责人发生变更,按照“一届一备、变更必备”的原则进行备案。社会团体换届产生新一届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后,无论是否发生人员、职务变动,均应按照相关规定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负责人变更备案手续。

  其中属于党政领导干部届满后继续兼任的,需事先根据《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深组通字〔2005〕60号)精神,重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15. 换届选举大会的签到表、选票、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三、社会团体换届选举材料的报送

  16. 社会团体应当在换届选举30日前将以下换届选举有关材料报登记管理机关:

  (1)换届选举工作方案;

  (2)选举办法;

  (3)候选人/候选单位名单;

  (4)通过(1)(2)(3)项的理事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5)应参会会员名单;

  (6)换届选举大会议程;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团公章。

  17. 社会团体应在换届选举结束后30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1)换届选举大会会议纪要(附签到表复印件);

  (2)新一届理事会成员、监事会(监事)成员名册;

  (3)参会会员名单;

  (4)选举检票结果统计单复印件;

  (5)《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原件,社会团体负责人指换届后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无论之前是否在社会团体中担任职务,都需要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进行备案;

  (7)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社团公章。

  四、社会团体换届选举的其他相关事项

  18.社会团体届中因特殊情况需重新选举会长、副会长,行业协会商会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非行业协会商会可召开临时理事会议,但需具备以下情况:

  (1)会长认为必要时;

  (2)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3)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如会长不履行职务,由理事会重新推举其他理事召集和主持。

  19.社会团体届中增补或变更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工作由本届理事会负责,增补或变更的候选人由本届理事会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经会员(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产生。

  20.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须由章程规定的负责人担任,同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否则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21.规范换届选举大会的会员资格的认定,确保会员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会员入会。新申请的会员,需符合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入会。未经理事会通过的,仅由秘书处或会长批准的等不符合章程规定的程序,不能成为会员,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社会团体不得收取其会费。

  (2)自动退会。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社团活动等原因,按照章程规定视为自动退会的,不再享有会员权利。

  (3)会员的除名。因违反章程等原因,对会员进行除名的,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未履行相关程序,不得将会员除名。会员仍享有会员权利,保留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4)定期公开会员名册。社会团体应每年定期更新会员名册,在网站、会刊等媒体上和每年会员(代表)大会上公布新增会员名单和退会及被除名会员名单,并在年检中将会员名单变动情况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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