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反贿赂反腐败公约
第一条 为扎实推动深圳公共文化领域的反腐败和反贿赂工作,加强企业内控机制,做到诚实守信,强化行业监督,推进联合反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章程》,经促进会党会联席会议协商达成共识,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范围: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全体会员,包括从事公共文化艺术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从事公共文化艺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均应自觉准守本公约条款。
第三条 促进会会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各项规章,保持廉洁和道德操守;自觉遵守和履行促进会制定的自律规则和各项公约,形成遵纪守法、严格自律的行业发展氛围。
第四条 促进会会员应当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行为和商业贿赂,建立健全反对不正当交易行为和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第五条 促进会会员应当自觉维护文化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共同发展,切实保护单位和组织利益,维护行业整体形象,努力创造行业和谐发展的环境。
第六条 促进会会员应积极引导管理人员及相关利益团体依法办事,诚实守信,自觉抵制见利忘义、损公肥私、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消极腐败现象,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第七条 促进会会员要经常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本单位从业人员“知荣明耻”的道德意识,督促员工积极践行“八荣八耻”,创造和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
第八条 促进会会员应当共同维护文化市场秩序,公平竞争,共同准守下列行为:
1、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贿赂等行为。
2、依法执行职权,不得徇私舞弊、徇情法和滥用职权。
3、在处理涉及利益关系的事务时应当持公正、公平、公开的态度,杜绝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
4、当保守企业和组织内部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滥用相关信息。
第九条 建立健全反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分析,并针对性地订立防范措施。
第十条 定期对员工进行廉洁教育和反腐败培训,提高员工的廉洁意识和反腐败意识,加强反腐败的本领。
第十一条 建立举报制度,鼓舞员工乐观举报廉洁问题和腐败行为,对举报人予以保护,并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将加强对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监督,建立供应商评估机制,清除不合规的供应商,确保合作伙伴的廉洁和诚信。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廉洁行为要求的从业人员,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含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辞退等。
第十四条 促进会将严厉处理腐败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刻启动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报相关部门和机构。对于涉嫌贪污、受贿等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将自动帮助公安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公约由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解释,由全体会员共同准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