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英文名称:Shenzhen Mass Culture Association,简称SM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热心群众文化工作、积极推动群众文化事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积极分子和相关单位(团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社会组织。本团体是广东省群众文化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践行科学发展观,以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为目标,坚持规范管理、自律发展,广泛开展文化理论研究,举办文艺活动,组织文化交流,为全市群众文化单位和民间文艺社团搭建沟通、协作、发展的平台,推动我市群众文化事业持续、健康、科学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为深圳市福田区燕南路95号一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会员服务。加强与全市文化馆、文化站、群众文化团体以及文化企业的联系,为群众文化社团提供相关信息及服务。
(二)组织学术研究,开展形式多样的学术活动和文化调研工作,介绍和推广本团体会员的文艺作品、文化理论研究成果及实践经验,介绍国内外群众文化研究动态。
(三)举办公益文化艺术讲座,培养文化艺术人才,提升市民文化素质。
(四)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各种形式的文艺活动,举办公益性文艺演出,丰富市民文化生活。
(五)开展群众文化交流,促进与其他地区民间文化社团的交流与合作。推动我市群众文化“走出去”,提高深圳城市文化的影响力。
(六)组织会员和群众文艺工作者、群众文艺团体参与各类文化艺术赛事和活动,推动群众文艺精品的创作与演(展)出。
(七)承办各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各类文化艺术活动。
(八)组织编印会刊;办好学会网站;扩大深圳群众文化建设成果的对外宣传。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单位(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团体)会员:本市群艺馆、文化馆、文化站;本市已注册的民间文艺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区有关文化企事业单位。单位(团体)会员须承认本团体章程,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活动,按规定缴纳会费,承担义务。
个人会员:承认本团体章程,自愿加入本团体,参加本团体活动,按时交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1、关心群众文化事业发展,并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从事群众文化理论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
3.在群众文化工作中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组织协调及管理能力,热心参与本团体工作。
4.热心群众文化工作,并愿为本团体的发展和本团体组织的活动提供支持的社会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单位(团体)会员:1000元—3000元/年;单位(团体)理事:3000元以上/年,个人会员:100元/年(自愿多交数额不限);理事:300元/年(自愿多交数额不限);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能力有选择地参加本团体组织的群众文化活动,开展群众文化调研;
(七)掌握群众文化动态及发展趋势,为本团体的发展出谋划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因触犯法律并受到法律制裁(或被开除公职)者,予以除名。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职权参照《深圳市行业协会法人治理指引说明》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按有关政策处理,并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团体设立监事会或监事,负责监督学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违者追究个人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3日深圳市群众文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