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文化志愿服务支队成立了
学会的各位团体会员:
为了给投身于文化艺术行业的各团体会员提供平台,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 “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文化志愿服务支队”正式注册成立。
各团体会员可组织 具有文化艺术才能,热心文化事业,自愿奉献时间和精力,为文化事业繁荣、社会和谐发展提供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的人士注册“深圳市文化志愿者”,并登记在“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文化志愿服务支队”名下,记录下成员的文化志愿服务时间,也为深圳市群众文化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注册方法:
打开“深圳市义工联”官网,选择“深圳市志愿服务信息平台”—“注册成为义工”,根据要求填写个人信息。其中,“主组织”一项请选择“深圳市文化志愿服务总队—深圳市群众文化学会文化志愿服务支队”,并根据要求逐步完成注册。
文化志愿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心公益文化事业,自愿从事文化志愿服务活动。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从事文化志愿服务工作所要求的人文素养以及专业知识或服务技能。
(四)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之间(特殊情况除外)
(五)具有参与文化志愿服务相适应的身体素质。
文化志愿者主要服务场所:
政府文化部门和公益性文化场馆,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文化站(室)、文化活动中心、影剧院、音乐厅等。
文化志愿者可承担以下工作:
一是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以文艺辅导为主,深入社区、农村、学校开展“文化辅导”工作;
二是展示文化建设成果,以讲座、培训为主,面向基层群众开展专题知识讲座和文艺辅导;协助组织大型文化活动。
文化志愿者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文化志愿服务组织提供的与服务活动相关的培训。
(二)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优先获得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服务。
(四)就志愿服务工作对各级文化志愿者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文化志愿者的个人信息。
(六)在履行职务中受到人身损害依法获得赔偿。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文化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服从管理,按照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加服务活动;
(二)不得以文化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自觉维护文化志愿者的形象;
(四)承担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文化志愿者的福利:
文化志愿者可分类享受全市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或提供的艺术观摩、培训、文化艺术消费等优惠待遇,可参加公益性文化场馆组织的有关集体活动。
深圳每年度开展“星级”文化志愿者评选活动,依据文化志愿者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对每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100小时、200小时、300小时、400小时以上的,由市或区文化行政部门分别授予一星、二星、三星、四星级文化志愿者称号,颁发“星级文化志愿者证书”;对每年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500小时以上的,由市文化部门推荐其参加“深圳市五星级义工”认定。
每两年评选一次文化志愿者杰出贡献金星奖,对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极大的文化志愿者予以表彰。
杰出贡献金星奖获得者推荐参加全市“百优义工”“义工服务市长奖”和全省优秀文化志愿者评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