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深圳市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促进公共文化服务领域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特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公共文化领域里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
第三条 目标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第四条 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执行主体
以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诚信自律委员会作为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执行单位,在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党支部和监事会的监督下开展有关工作。
第五条 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
本制度所指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深从事公共文化艺术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从事公共文化艺术工作的专家学者,包括但不限于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 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1.促进会作为专业性、联合性的枢纽型组织,将严格按照业务主管部门深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有关要求,多渠道选树公共文化领域诚信典型,联合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
2.鼓励并协助促进会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会员完善信用评价机制,引导其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
3.在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加大力度推荐诚信会员,充分发挥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诚信自律委员会的专业作用,对诚信会员做好表彰工作。
4.对公共文化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通过信息共享,推动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5.将严重失信的会员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6.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会员,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
7.充分发挥促进会的行业引领作用,成立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诚信自律委员会,不断引导行业同行发挥自身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8.与政府部门、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等形成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9.设立深圳公共文化领域信用红黑名单。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发布深圳公共文化领域红黑名单,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10.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