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公共文化行业诚信承诺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深圳市公共文化服务行业诚信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者自律行为,依法促进和保障公共文化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共文化服务行业,是指从事公共文化建设服务、开展公共文化理论研究、举办舞台表演艺术、开展文化艺术培训等公共文化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 公共文化服务行业诚信的基本原则是爱国、守法、公平、诚信。
第二章 行业诚信自律公约
第四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诚信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失信行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做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坚定的执行者和捍卫者。
第五条 主动接受行业监督、社会监督,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弘扬正气,坚决抵制不正之风。
第六条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会员大会、党支部、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严格遵守章程、强化内部治理。
第七条 自觉维护员工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八条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监督制度,并有效实施、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来源和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依法纳税。
第九条 践行社会组织的使命,彰显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结合自身能力,为会员、行业、社会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服务,按章程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条 履约践诺,知行统一。围绕社会组织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进行公开承诺,履行对捐赠者、支持者、合作伙伴的责任。
第十一条 建立信息公开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行业自律,诚信规范。遵守行业规定,服从行业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促进行业开放共享,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 开展诚信自律宣传教育,营造诚信自律的和谐氛围。塑造诚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本公约成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本公约的各项自律原则。
第十五条 深圳市公共文化行业的企事业单位、从业者,接受本公约的自律规则,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三章 诚信自律执行
第十六条 为深入推动深圳市公共文化诚信自律公约有效落实,成立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诚信自律委员会,作为公约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
第十七条 深圳市公共文化促进会诚信自律委员会的工作范围:1、负责组织实施诚信自律公约;2、负责向公约成员单位传递行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3、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对不履行促进会章程和行业自律公约,影响行业声誉和发展,给行业带来严重后果的会员单位予以行业通报。
第十八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成员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全体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九条 公约成员单位违反诚信自律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公约执行机构视不同情况给予在公约成员单位内部通报或取消公约成员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诚信激励:委员会加大对诚信自律行为的宣传力度,对诚信自律的单位或个人先进案例进行广泛推广,营造诚信自律光荣的氛围。
第四章 负责人诚信承诺
第二十一条 经过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需向公共文化促进会做出守法、合法、廉洁自律承诺。
第二十二条 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有任何违反承诺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的,可解除相关负责人职务,并行业内通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第六届第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